债务人营业执照被吊销之后下落不明,债权人如何救济?
案例讲述
一年前,B公司作为出卖人与买受人A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B公司如约制作了货物,A公司以周转不灵请求延期支付,但最近A公司因拒绝年检其营业执照已被工商局吊销,B公司得知后立即向A公司索要货款,但A公司已人去楼空,B有何救济手段?
律师分析
一、若A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未办理注销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后法人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营业执照吊销并非发生与注销相同的法律后果,A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的行为,仅是工商管理部门对其违反法律法规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在营业执照被吊销后A公司并未办理注销手续,因此A公司在法律上依旧视为存续状态,不能通过此种方式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B公司依旧可以向法院主张要求A公司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二、若A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由此可知,当B公司得知无法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A公司人员取得联络时,应立即收集相关信息确定被吊销的具体日期,确定A公司是否在法定时间内履行了清算义务。若未在法定时间内开展清算活动,导致公司财产贬值灭失的,B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股东在其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若A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内部主要财产重要资料丢失的,B公司同样有权向法院主张要求A公司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总结提示
A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下落不明的行为,存在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恶意规避债务的嫌疑,针对此种情形,B公司应立即确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A公司是否在法定时间内履行了清算义务、办理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