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应尽到审查义务,确保担保有效
案例讲述
李先生是A公司的股东,负责管理公章等工作。2021年6月,李先生找到朋友张先生借款人民币50万元,约定了借款期限、利息等事项。双方为此签订了合同,A公司以保证人身份盖章。借款期限届满后,李先生未还款。张先生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并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A公司至此才知道此事。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对李先生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50%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张先生来说,100%的保证责任变成了50%的保证责任。那么,作为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呢?
律师分析
债权人首先应当知晓的法律规定。
(1)出于防止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力为自身担保,降低公司的对外清偿能力,侵害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的立法目的,《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此,债权人应当知晓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担保无效。
(2)在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因各方是否具有过错,法律法规划分了不同的责任承担范围,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①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②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③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债权人应尽到审查义务。
正是基于存在前述法律的规定,为保证担保责任的有效性,作为合同相对人,债权人在订立公司对股东债务担保的相关合同时应当尽到审查义务。该审查义务至关重要,因为如果担保无效,则是否尽到审查义务将决定债权人是否存在过错,并且关系到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建议债权人应给与足够的重视。
具体而言,债权人应当审查作为保证人的公司的相关文件:如公司章程,确定担保公司有权机关作出同意决议的机关;如是否有同意担保的决议文件以及决议文件的作出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包括决议文件的作出主体、决议文件是否按照公司法或章程规定的原则作出、参与表决人员是否为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或董事,涉及的债务人是否参与了决议的表决等。
本案中,正是由于张先生疏于审查保证人A公司同意为李先生担保的相关文件从而导致关于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约定无效,只能自行承担相关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