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应当如何合法带货?
案例讲述
疫情居家隔离期间,烘焙爱好者张先生盯上了朋友圈的带货商机,张先生将自制的私房手工甜品从原料到成品的制作全过程通过视频拍摄出来,配着详细的讲解,其朋友圈背景墙上干净卫生的制作环境和诱人的甜品样图火爆了朋友圈,吸引了众多人士购买,但此时工商部门收到群众的举报称张先生在朋友圈违法带货。
律师分析
一、张先生应当取得食品经营的行政许可,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张先生在朋友圈销售甜品,根据上述规定无需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但应当依法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获取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并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若张先生选择在朋友圈带货的同时,所制甜品在其他线上平台如在微信开设微店售卖的,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张先生除依法获取上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之外,还应当在线下设立实体经营店铺,并获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张先生可能面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生产经营设备和罚款的处罚。
二、张先生应当在朋友圈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或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张先生为了开拓市场、吸引群众,在朋友圈宣传其所制售的蛋糕、饼干甜品的行为属于电子商务活动,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张先生在朋友圈售卖甜品,应当将依法获得的与食品经营相关的许可信息或链接公示在其朋友圈显著位置。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张先生可能面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令改正和罚款的处罚。
总结提示
张先生利用朋友圈销售自制私房甜品,首先,应当依法获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其次,若张先生选择除在朋友圈以外同时在自建或其他第三方线上平台如开设微店售卖甜品的,还应当设立线下实体门店,并依法获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最后,张先生在朋友圈带货时还应当在朋友圈显著位置公示与经营相关的信息或链接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