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紧急状态”的理解和适用
案例讲述
2022年4月田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实施全域封闭管理后,私自外出采购食物,拒不配合核酸检测。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田某某作出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例讲述
我国《宪法》规定的紧急状态是指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予以控制、消除其社会危害和威胁时,有关国家机关按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并宣布局部地区或者全国实行的一种临时性的严重危急状态。2004年3月14日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用紧急状态取代了戒严,同时规定了决定和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权限。
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紧急状态”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在认定上存在“事实状态说”和“法律设定说”两种观点。事实状态说认为,“紧急状态”意指自然、社会客观形成的事实状态;法律设定说认为,“紧急状态”是指法律设定的、在特殊时期启动的一种法律制度,即与《宪法》规定一致。
从2020年疫情爆发至今全国各地已判决的331例相关行政处罚案例来看,法院认为从立法目的来看,设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是为了确保各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得到有效执行,避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情况发生。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作广义的理解,不宜理解为仅适用于国家层面的“紧急状态”。
多地公安机关和部分司法机关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紧急状态”也偏向适用事实状态,对于公民拒不执行政府的相关命令导致扰乱公共秩序、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等行为又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采取罚款、行政拘留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