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手击打施暴者如何定性?
案例讲述
近日,唐山市某烧烤店内女子拒绝骚扰后反被围殴事件持续发酵,人们谴责施暴者,关心受害者的同时,纷纷思考,若自己在现场,能否见义勇为,动手阻止施暴者的暴行,如何避免防卫过当。
律师分析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实施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4.防卫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认定为防卫行为。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特殊防卫的情形: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符合前述第1-4个条件,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及《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认为,唐山烧烤店围殴事件中,施暴者虽未使用凶器,但是根据施暴者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受害者人身安全或者确已对受害者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可以认定为“行凶”,因此,可以适用特殊防卫的规定。此时,若有人见义勇为造成施暴者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