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他人作品如何免责?
案例讲述
X教培机构为了向学员说明某学术性问题,欲在其教学文案中引用已发表的几篇文献中的内容片段,又顾虑已发表的这几篇文献均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知能否引用。
律师分析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共规定了十三种合理使用的免责事由,其中第二种合理使用的免责事由为“适当引用”。适用“适当引用”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就引用作品的性质,引用的应当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未发表的作品不在“适当引用”的范围之内。
2.就“适当引用”的目的,法院认可的标准比较严格,通常情况下,只有为了创作新作品适当引用他人作品且引用他人作品对于创作而言是必需时,适当引用他人作品才能构成免责事由。如果引用作品仅是为了展示作品内容,或者对引用作品的使用并非必需时,则“适当引用”抗辩很可能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3.就“适当引用”的限度而言,引用比例是最常用的衡量方式,包括引用部分内容片段占引用作品的比例和占引用方作品的比例。一般来讲,引用作品被使用的越多,使用的越是引用作品的精髓部分,越难被认定为“适当引用”。同时,即使引用的比例很低,但如已经超出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该等“适当引用”抗辩很可能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4.就引用的效果而言,即使引用方作品满足介绍、评论、说明的使用目的,其引用的内容也并不过多,但其依然不得影响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为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负面影响。若引用方作品因引用而对原引用作品产生替代效应,便不构成“适当引用”,更不属于合理使用。
在同时满足如上条件的情形下,“适当引用”他人作品的,还应当指明作品名称、作者姓名或者名称。
X教培机构的教学文案要避免被认定为著作权侵权,X教培机构应确保为说明某学术性问题而引用他人作品是必需的,引用内容片段占引用作品比例小,且不能只是简单归纳总结原引用作品的核心内容,也不能产生替代引用作品的效应,教学文案应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新作品。X教培机构的教学文案中引用他人作品,还应当指明作品名称、作者姓名或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