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制作普法视频被处罚背后的风险思考
律所制作普法视频被双重处罚引发的短视频违法风险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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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所属微信公众号发布《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案,北京一律所被查处》的文章,引发广泛关注。
经查,2021年9月26日,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作出(京)文执法〔2021〕第300029号处罚决定书,对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因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为,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作出(京)文执法〔2021〕第300039号处罚决定书,对该律师事务所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没收节目载体光盘贰张、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处罚。
法律解析
在目前短视频井喷、野蛮发展的时候,该律所制作普法视频被处罚的案件引发了许多讨论和思考,自媒体账号上传视音频节目是否合法,什么类型的视频属于“广播电视节目”而不能擅自制作?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关于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1.法律规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第九条规定规定:“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2.该律所被处罚的依据
该律师事务所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亦未履行备案手续的情况下,将自己制作的视频节目通过其官方网站向公众提供,违反了前述规定。因此,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律师事务所予以处罚。
3.自媒体账号上传视音频节目是否合法
如今自媒体时代,有关机构和个人通过微信公众号、抖音、B站、微博等媒体账号上传视音频节目是否需要取得上述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呢?未取得许可证上传视音频节目是否合法呢?根据相关规定,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在网络平台上使用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且已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的各项要求开展业务。
第二种,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使用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由网络平台作为该项服务的开办主体,按照视听节目管理的各项要求,对节目内容履行内容把关等各项管理责任,节目范围不得超出平台自身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
所以,因相关网络平台已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可以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如网民和自媒体)也可通过具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资质的网站上载传播视听节目,其行为并不违法。比如上述案例,如果该律所制作的是普通的普法视频,不构成广播电视节目的,可在具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资质的网站上发布。
4.关于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特殊要求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规定:“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也就是说,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主持、访谈、报道类节目,除了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外,还需要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否则,无论是发布在自身官网还是有视听节目许可证的网络平台都是违法行为。
(二)关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
1.法律规定
我国对于广播电视节目实行严格的管控制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主体、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主体仅限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并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处罚依据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在未取得任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制作以主持、访谈、演讲的节目形式,以及围绕政治、社会事件或题材进行评论的节目,违反了前述关于广播电视节目的许可制度。因此,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对该律所涉嫌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
3.什么类型的视频属于广播电视节目
一般情况下,网民和自媒体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短视频不构成“广播电视节目”。他们发布的信息多半是记录身边发生、经历的事情,或者将要发生的事,大部分视频拍摄的就是自己的生活日常,或者自己生活工作状态,旅游拍摄,并不具备传统意义上“媒体”的效果,仅仅是记录工作生活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网民和自媒体制作发布的带有剧情的、角色比较多,情节较为复杂的短视频可能存在违法违规的潜在风险,存在涉嫌构成影视短剧被执法处罚的问题。而上述案件中该律所制作的视频有主持人,有采访画面,有几个专业律师讨论画面,这样的视频和电视台主持节目或者社会访谈节目类似,就被认定为构成广播电视节目。
行业·新政
1.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第11号令《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共涉及55条内容,主要对现行的1996年12月19日发布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0号)进行了全面修改,自2021年12月10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实施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删除了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依据的规定;对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责期限延长至五年;另外,还增加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内容等。
2.12月15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
《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针对社会高度关注的泛娱乐化、低俗庸俗媚俗问题的新表现,以及泛娱乐化恶化舆论生态、利用未成年人制作不良节目、违规传播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片段、未经批准擅自引进播出境外节目等典型突出问题,为各短视频平台一线审核人员提供了更为具体和明确的工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