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与爱奇艺化敌为友、达成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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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与爱奇艺化敌为友、达成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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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爱奇艺和抖音集团宣布达成合作,将围绕长视频内容的二次创作与推广等方面展开探索。
通过这项合作,爱奇艺将向抖音集团授权其内容资产中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的长视频内容,包括“迷雾剧场”在内的诸多优质剧目,进行短视频创作。未来,抖音集团旗下抖音、西瓜视频、今日头条等平台用户都可以对这些作品进行二次创作。
这意味着,经过长期的激烈的版权之争后,长短视频平台化敌为友,正式开启合作共赢新模式。
法律解析
看到这个,不禁让人想起前几年长短视频平台因影视作品的版权问题摩擦不断,各长短视频平台就“将影视作品进行解说、混剪创作为短视频”是否侵权、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等问题争论不休,去年更达到了一个高峰。2021年4月9日,50余家影视公司、五大长视频平台及影视行业协会发出联合声明,呼吁广大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授权不得对相关影视作品实施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2021年4月23日,超过70家影视传媒单位及500多名艺人再发联合倡议,倡导短视频平台即日起清理未经授权的切条、搬运、速看和合辑等影视作品内容。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共规定了13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支持影视混剪(解说)短视频的网友最常援引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中第(二)项的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他们认为,很多的影视混剪短视频就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影视作品,短短几分钟的介绍、评论并没有影响影视作品的正常宣发播出,而且还可以对被混剪的影视作品起到宣传效果,不仅没有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反而有利于著作权人,所以并不构成侵权,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但这种观点其实并不全面,影视混剪短视频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有的混剪短视频在自己的短视频中剪辑影视作品的情节或画面,配上自己的解说,对影视作品进行介绍或评价,说明该影视作品某一特征(如拍摄技艺高超、摄影画面唯美、剧情讽刺荒诞、人物形象生动等等),影视作品在整个短视频中占用的时间并不长,主要是为了使观众了解评价对象,有相当部分的内容属于自己的创作,此类短视频被认定为“适当引用”的可能性较高,很可能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2.有的混剪短视频只是为使观众能快速了解影视作品的主要人物、大概剧情等,将几小时影视作品的内容缩减到几分钟,短视频中的全部或大部分内容都是影视作品的内容,即便有几句旁白也只是开头结尾承上启下地介绍影视作品,则该种短视频很难被认定为“适当引用”,明显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目前,短视频平台上的大部分影视混剪短视频均为第2类,则该类影视混剪短视频可能构成对影视作品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这次爱奇艺和抖音集团合作一方面化解长短视频的版权矛盾,另一方面也将共同推动影视行业及短视频二次创作的健康发展。
行业 · 新政
1.《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
2022年7月8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指引共五章,其中明确了直播营销平台应建立主播黑名单制度,不应要求其他经营者签订“最低价协议”或其他不合理排他性强制条款,不得虚构“全网最低价”“历史最低价”作为直播卖点。同时,指引针对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存在的刷单炒信、虚假宣传、“最低价协议”强制条款等问题,明确了直播营销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主播服务机构等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的责任义务。
2.《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2022年7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中包括《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由网信办组织起草。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旨在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保护个人、组织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已于2021年11月14日发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
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账号信息管理的规范,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履行账号信息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账号信息核验、信息内容安全、生态治理、应急处置、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完善投诉举报受理、甄别、处置、反馈等机制;建立健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对违法违规注册、使用账号信息的情形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