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约定编剧署名权?

2022 09/02

如何约定编剧署名权?


影视剧编剧署名权纠纷屡见不鲜,在编剧接受他人委托创作剧本的情形下,各方于委托创作合同中对编剧的署名权、署名权载体、署名位置、署名顺序等予以事先明确约定,可以较大限度的降低、防范潜在的纠纷。


1、署名权载体的约定


通常编剧在与制片方的委托创作合同中会约定影视剧本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方,编剧对影视作品享有署名权,而不会具体约定编剧在什么载体(如剧本、海报、片花等宣传材料)上进行署名。


电视剧《芈月传》编剧署名权纠纷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法院认定电影海报、片花等并不必然是署名权的载体,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形下,编剧不享有在电影海报、片花等宣传材料上署名的权利。


就上述行业惯例和司法实践判例,若编剧要求对影视剧本、海报及片花等宣传材料上享有署名权,则需要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对此类的署名权载体做出明确的约定。


2、关于署名位置、顺序的约定


对于编剧在影视作品中署名的位置、顺序,法律上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下,通常会结合行业惯例进行认定。


原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事业管理局发布的第531号文件《关于修订故事影片字幕规定的通知》中,编剧位置应当位于影片开端,不能位于影片的片尾或者与其他工作人员混杂在一起。行业惯例中,对于编剧与其他演职人员以及多个编剧之间署名的排序应遵循“贡献”原则。因此,为避免争议,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对于编剧署名的位置、顺序建议明确约定“片头第x帧,署名位列第x位”。


综上,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不仅对编剧的权责利至关重要,其也是制片方投资拍摄一部影视剧过程中需要签署的最重要的合同之一。因此,将各方权益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详实的确认,是保障合同顺利履行、降低潜在纠纷行之有效的方式。


行业 · 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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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在以“改革创新成果与未来发展方向”为主题的发布会上发布了《网络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白皮书》通过对五年来审理的互联网领域的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域名等案件进行分析,总结案件特点、审理规则、经验做法,展现了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进行的有益探索和阶段性成果。其中,杭州互联网法院首创的电子证据平台和异步审理模式,一定程度实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效益的有机统一。


2.《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8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9月8日。


《征求意见稿》完善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范围规定;完善节目制作经营行为规范,增加有关片酬管理规定;在行政许可设定方面,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进行了优化,包括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取消逐级审核环节、合并电视剧片制作许可、进一步明确许可条件、简化申报材料等;完善对节目制作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理。


3.《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对外译制规范》


7月2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发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对外译制规范>一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标准的通知》,标准编号为GY/T 359-2022,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推荐性行业标准,自2022年10月21日起实施,标准内容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门户网站(http://www.nrta.gov.cn)公开。


4.《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7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要推动出台知识产权鉴定相关国家标准、团体标准。明确要重点做好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类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主要协助解决知识产权争议中的专门性事实问题。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作为一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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