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说《底线》无底线?“真人改编”需要授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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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底线》无底线?“真人改编”需要授权吗?
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导的当代法治题材剧《底线》在长假期间热播出圈,剧中“主播直播猝死案”、“雷星宇杀人案”、“喝酒致死案”、“校园霸凌案”等案件全部源于真实案例改编,成为很多观众追看热议的话题。
为增加艺术性和冲突性,进行“演绎创作”是必不可少的,其中“货拉拉案件”真实案件发生在四车道城市道路上,附近有派出所、有监控,剧情则“演绎”为一条黑暗、杂草丛生的小路;此外,还增加了司机“仇富”、手机搜索“如何让人不知不觉地死去”、司机家属给法官下跪、律师教唆行贿,父亲患癌、为父亲配制药品芬太尼等等“演绎”情节,在观众带入“货拉拉案司机”热议剧情的同时,当事人及其家属也频频在微博发声表达不满。
本期我们围绕“真人改编”影视剧是否须授权以及影视公司如何防范侵权法律风险相关问题进行介绍。
1、当事人对于“真实事件”是否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必须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且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人类的智力成果。因此,无论“真实事件”或者“原型人物”,都不能构成“作品”,也就谈不上著作权,自然“原型人物”对发生于其身上的“真实事件”也不享有著作权法上的改编权。
2、“真人改编”是否必须获得当事人授权?
“真实事件”不存在著作权,当影视制作公司以真人故事取材创作影视剧时,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要求创作前必须取得“真人”同意的规定。理论上而言,一部改编自真人真事的剧本,如果并未体现“真人”的肖像或其他隐私,也不存在任何侮辱或诋毁的情节,那么即便没有“真人”的授权,也完全合法,并且任何人都可以该事件为素材进行创作。
3、“真人改编”影视剧可能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真人”对于“真事”虽不享有著作权,但毕竟是真实发生的事件、与真人有关,极易引发对“真人”人格权的侵权,因此“真人改编”过程尤其需关注在改编、拍摄时避免对“真人”的人格权产生侵权。常见的“真人”主张构成侵权的权利有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4、影视剧制作如何防范“真人改编”侵权风险?
虽然从法律规定而言“真人改编”不需要获得“真人”的授权,但是影视制作往往是大额资金投资项目,就合规与风险控制而言,考虑到影视创作的“演绎性”,在启动前对是否需要获得“真人”授权进行评估是必要的。
在影视创作前与真人签订买断协议或授权协议,约定事件购买或授权方式、授权种类、权利使用范围、期限、转授权、以及衍生产品等具体内容,可有效防范侵权法律风险。“真人”对于“真事”虽不享有著作权,但是双方通过签署“真人真事”购买协议或授权协议,进而基于合同约定取得了相应权利并负担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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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2年9月21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了《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通知》包括六部分内容。一是明确了网络演出剧(节)目的概念,以及与营业性演出网络直播的概念边界。二是要求从事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应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是提出进口和国产网络演出剧(节)目的管理要求。四是对网络演出剧(节)目内容管理提出具体要求。五是要求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六是鼓励行业创新发展,要求行业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行业自律工作。
《关于使用国产电视剧片头统一标识的通知》
2022年9月2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使用国产电视剧片头统一标识的通知》,决定自2022年9月21日起使用国产电视剧片头统一标识。各发证机关为审查通过的国产电视剧核发许可证时,应同时下发国产电视剧片头统一标识,指导电视剧制作机构下载使用。国产电视剧播出时,须使用片头统一标识,准确标注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号,放置于每集电视剧片头前展示。各播出机构须确保完整、规范使用。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内容标识标签规范》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内容标识标签规范》,《电视播出节目信息即时传输技术规范》和《立体声和环绕声音频测试序列》等三项标准文件,并批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推荐性行业标准。